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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安市照护保险政策解读

  • 2024-01-12 16:58:02

我市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统一的失能等级评 估标准,失能参保人员按评估标准评估确定为长期护理失能等级2级(中度失能)、3级(重度失能I级)、4级(重度失能Ⅱ级)、5级(重度失能III级)。机构照护服务待 遇、家庭照护服务费待遇、辅具服务待遇按照“老人老等 级老待遇、新人新等级新待遇”原则执行待遇享受条件, 居家上门服务待遇暂按原待遇规定和服务要求执行。

(一)居家照护待遇

1.家庭照护服务费待遇

新标准实施前,重度失能(失智)人员每人每天15元 标准、中度失能(失智)人员每人每天8元标准发放家庭

照护服务费。既符合照护保险中度或重度失智待遇享受标准,又符合中度或重度失能待遇享受标准的,按就高原则 享受照护保险待遇,但不重复享受。新标准实施后,失能 等级2级每人每天8元、3级每人每天11元、4级每人每天 11元、5级每人每天15元。家庭照护服务费按天计算,于 季末后第一个月发放上一季度补助至参保人员银行卡账 户。

参保人员除享受相应的家庭照护服务费外,同时可根据自身条件和需要接受居家上门服务和辅具服务。

2.居家上门服务待遇

居家上门照护服务采用服务套餐方式,失能人员根据身体状况和照护需求可选择我市规定的服务套餐,分别为安康1、安康2、护康1、护康2、护康3、护康4、清洁服务套餐、压疮护理套餐、体征监测套餐9个自费套餐,每 周上门服务1次,每次服务时间1-1.5小时,每次由个人负 担5元(建档立卡人员自付部分予以免除),在服务结束 后,经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确认后,从照护保险基金支付的 家庭照护服务费中扣除。

在选择接受自费套餐服务后,参保人员可申请每周增加一次免个人负担的“宁康”服务,服务时间1-1.5小时。

3.辅具服务待遇

符合照护保险享受待遇条件,有照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需求,且经过适配评估确认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居家失能人员,可以申请享受辅助器具服务。辅助器具服务费用实行费用年度限额控制。新标准实施前,重度失能人员 8000元,中度失能人员6000元。新标准实施后,失能等 级3级及以上(包括3级、4级、5级)的8000元、2级 6000元。

在限额之内,照护保险支付标准内的费用,基金和个人按8:2的比例支付,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及超出年度限额的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,年度限额限当年使用,结余不予变现、结转。建档立卡人员个人自付部分予以免除。

(二)入住定点照护服务机构待遇

新标准实施前:

1.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

①重度失能人员由照护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天70元标准支付,中度失能人员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支付;

②在医疗机构照护病区“失智专区”接受照护服务的重度、中度失智人员分别参照重度、中度失能人员照护保

险待遇标准享受待遇。其中,重度失智人员失能等级达到中度或重度的,支付标准增加10元;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 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同时可在该机构享受基本医疗保 险住院服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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